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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589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589號

聲請人
吳享澤
聲請人
吳咸靜
兼法定代理人
吳承原
4樓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聲請人吳享澤、吳咸靜之法定代理人林文祈之印鑑證明,及林文祈同意吳享澤、吳咸靜拋棄繼承之書面。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589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