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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885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蔡玉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885號

聲請人
戴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進全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陳進全有新台幣580萬元債權,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4月22日死亡,其第一、

二、三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無第四順位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被繼承人遺產行使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請求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 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陳進全生前最後住所為新竹縣湖口鄉○○村○○路00巷0 號,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小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885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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