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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李家慧
  •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林張素容

  • 原告
    微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嵩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2號聲 請 人 微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相 對 人 嵩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張素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一三五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之聯邦商業銀行微風簡易型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民國92年2月18日92年 度裁全字第1076號裁定,為供假扣押之擔保,曾提供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松江分行面額新臺幣(下同)140萬元之可轉讓 定存單提供擔保,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359號擔保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定期存單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上情經本院調閱該提存事件卷宗查對無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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