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6號
- 聲請人
-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明
- 代理人
- 楊曉邦律師
- 代理人
- 陳又新律師
- 相對人
- 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深堀勝昌
- 相對人
-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代靜夫
- 相對人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央城
- 相對人
-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洪清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聲字第306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一二九五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貳億伍仟零柒拾萬元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北101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建字第117號民事判決,曾提供新台幣貳億伍仟零柒拾萬元之現金並以101年度存字第129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資金需求,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