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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6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6號

聲請人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明
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相對人
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深堀勝昌
相對人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代靜夫
相對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相對人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聲字第306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一二九五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貳億伍仟零柒拾萬元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台北101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建字第117號民事判決,曾提供新台幣貳億伍仟零柒拾萬元之現金並以101年度存字第129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資金需求,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6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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