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林鴻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17號上 訴 人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香港商嘉特納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96年度建字第11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肆仟伍佰叁拾叁萬貳仟零柒元及美金壹拾陸萬貳仟貳佰伍拾肆元(關於美金匯率部分,以被上訴人民國96年6月15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臺幣33.1元計算,經核定 為新臺幣伍佰參拾柒萬零陸佰零柒元),合計為新臺幣貳億伍仟零柒拾萬貳仟陸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零柒萬捌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