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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4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4號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周意軒
相對人
鏶鑫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鑫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江國星
相對人
江金鎮

      盧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兼共同共定代理人江國星,住臺北市○○○路0段000號5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兼共同法定代理人江國星,住臺北市○○路0段000號5樓」。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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