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4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代理人
- 周意軒
- 相對人
- 鏶鑫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鑫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江國星
- 相對人
- 江金鎮
盧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兼共同共定代理人江國星,住臺北市○○○路0段000號5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兼共同法定代理人江國星,住臺北市○○路0段000號5樓」。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