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34號
- 聲請人
- 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成允
- 相對人
- 嘉邁資融國際有限公司(即原通用商業資融國際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嘉邁資融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理查‧奇切斯特(Richard Lee Chichester)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二十一日內,就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八二八號、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七五九五號假處分裁定執行所受之損害,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復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亦有明文。故於清算程序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法人格始得歸於消滅;而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予備查之意思表示,無實體確定公司清算事務是否完結之效力,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獲准備查之公司,如尚有未辦完之事務,該公司就了結該項未辦完事務之範圍內,自仍應視為尚未清算完結而有權利能力。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銀行)間,就聲請人前所開立交付予第三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租賃公司)、而後由寶華銀行自中央租賃公司取得之附表編號1、2支票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曾分別依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5828號、93年度裁全字第7595號民事裁定各提供新臺幣(下同)125 萬元為擔保,而分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93年度存字第2235號及93年度存字第277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並聲請臺南地院分別以93年度執全字第1976號、93年度執全字第2456號為假處分執行,嗣上開兩件假處分裁定經本院分別以100 年度全聲字第24號、94年度全聲字第819 號裁定撤銷確定,聲請人亦已於民國100 年間撤回上開兩件假處分執行事件在案;嗣寶華銀行在第三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概括承受其資產、負債及營業前之94年間即將其對中央租賃公司之所有債權及從屬權利均移轉予相對人,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後段之規定,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嘉邁資融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嘉邁公司)於98年6月30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於98年7月8 日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98年7月9日准予登記,98年7月8日向本院聲請呈報清算人為亞倫‧艾契利(Allen T. Atchley),清算人亞倫‧艾契利(Allen T. Atchley)並於98年7月1日就任,嗣相對人於99年1 月29日向本院呈報重新選任清算人為漢森‧摩爾(Hazen Moore),清算人漢森‧摩爾(Hazen Moore)並於99年1月18日就任,後相對人於99年10月8日向本院呈報重新選任清算人為理查‧奇切斯特(Richard Lee Chich-ester),清算人理查‧奇切斯特(Richard Lee Chichest-er)並於99年9月24日就任,清算人理查‧奇切斯特(Rich-ard Lee Chichester)於99年12月30日具狀呈報清算完結,並經本院於100年2月16日發函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98年度審司字580 號卷宗及本院依職權函查相對人嘉邁公司登記案卷足憑。然本件聲請人就擔保金既尚有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必要,顯見此部分事務仍未了結,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在本項未辦完事務之範圍內,相對人猶未清算完結而有權利能力。
㈡又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星展銀行概括承受寶華銀行公告影本、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5828號、93年度裁全字第7595號等民事裁定、臺南地院93年度存字第2235號、93年度存字第2777號等提存書、本院94年度全聲字第819號、100年度全聲字第24號等民事裁定、債權讓與公告報紙影本等件證據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假處分裁定、撤銷假處分裁定、返還提存物民事卷宗及提存卷宗、假處分執行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核與首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票載日期 │票面金額 │ │ │ │ │ │ │(新臺幣)│ ├──┼─────┼─────┼──────┼─────┼─────┤ │1 │能元科技股│第一銀行南│QC0000000 │民國93年10│125萬 │ │ │份有限公司│科園區分行│ │月31日 │ │ │ │ │ │ │ │ │ ├──┼─────┼─────┼──────┼─────┼─────┤ │2 │能元科技股│第一銀行南│QC0000000 │民國93年12│125萬 │ │ │份有限公司│科園區分行│ │月31日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