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20號原 告 魏建光 代 理 人 陳宏杰律師 阮皇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特別代 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上開期限內補 繳。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雲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公司變更登記表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