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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20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20號

原告
魏建光
代理人
陳宏杰律師

      阮皇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上開期限內補繳。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雲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公司變更登記表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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