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高健清 相 對 人 光華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燕薇 相 對 人 郭秉翰 相 對 人 嚴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光華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郭秉翰、嚴自強」之記載,應更正為「光華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燕薇、郭秉翰、嚴自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