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5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代理人
- 高健清
- 相對人
- 光華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燕薇
- 相對人
- 郭秉翰
- 相對人
- 嚴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光華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郭秉翰、嚴自強」之記載,應更正為「光華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燕薇、郭秉翰、嚴自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