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6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許顯榮 許嫺嫺 勝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簡幸官 相 對 人 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欽松 相 對 人 許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一一四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柒萬元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登錄債券代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100度全字第14號民事裁定,准由聲請人提供新臺幣( 下同)1,667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1年度甲類 第4期中央登錄債券供擔保而為假扣押。茲因該公債即將屆 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