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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6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薛中興林伊倫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蘇哲弘

蘇明宗

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應補正本件再審聲請人之姓名、再審相對人之正確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事務所及住所。

二、應補正「正確而完整之聲請再審之原確定裁判案號」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裁判及就本案如何裁判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三、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提出之書狀(狀載日期:民國100 年12月10日,文號:北院木水簡上108字第100006514號)未記載完整之原確定裁判案號,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再審聲請人如係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6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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