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賽亞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錦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07號原 告 賽亞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花 訴訟代理人 沈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梓彤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 萬0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35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 元,尚應補繳1 萬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