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07號原 告 賽亞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花 被 告 梓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琴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5152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