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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張瑜鳳陳靜茹林怡伸
  • 法定代理人
    莊嘉富

  • 原告
    森榮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聲遠即晉旺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37號原   告 森榮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富 被   告 吳聲遠即晉旺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6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吳聲遠即晉旺工程行(為獨資商號)因營運周轉之需而向原告借款,未約定清償期,原告自得隨時請求被告清償,惟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等語。查本件被告吳聲遠住所地係在苗栗縣,其所經營之晉旺工程行營業所係設在新北市新莊區,有戶籍謄本、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表及商業登記抄本等件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6 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或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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