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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9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林伊倫

抗告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告人
袁靜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鄭垚、陳安正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3日本院所為101年度訴字第1098號有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民國103年3月3日101年度訴字第1098號有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因抗告人未陳報得合法送達之處所,已於同年月14日對抗告人職權為國內外公示送達,有司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網頁資料可證(訴字第1098號卷二第14至15頁),抗告人遲至110年1月20日始具狀就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98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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