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19號
- 上訴人
- 金禾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育辰
- 被上訴人
- 黃永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119號請求閱覽帳冊會計憑證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