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龍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哀曉培等間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二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元,第三項請求判命被上訴人連帶在報紙刊登道歉聲明部分,係請求命被上訴人為回復上訴人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八六號裁判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總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