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陳玉珍、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75號原 告 陳玉珍 訴訟代理人 林則奘律師 被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7 月31日下午3 點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