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84號
- 原告
- 張綉蓮
- 被告
- 吳孟鴻
- 被告
-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宏生
- 被告
- 春池玻璃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池
- 被告
- 傅火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位關於被告春池玻璃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春池玻璃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