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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許純芳楊晉佳羅郁婷

  • 當事人
    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巨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34號原 告 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徐瑋玲 訴訟代理人 郭威江 被 告 巨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欠1萬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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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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