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徐瑋玲、巨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素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34號原 告 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徐瑋玲 訴訟代理人 郭威江 被 告 巨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欠1萬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