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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97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許純芳林春鈴鄭昱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景柔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宏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銀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1297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鄭昱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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