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45號
- 原告
- 吳景凌
- 被告
- 鄉城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呂金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輝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