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05號
- 原告
- 柯典宏
- 訴訟代理人
- 王維毅律師
- 被告
- 國裕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位於臺北市內湖區○○○路○段160號3樓之3,並非本院轄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份在卷可按,是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