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1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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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美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宇申(原名莊登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莊宇申(原名莊登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零陸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