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46號
- 原告
- 富樂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又成
- 訴訟代理人
- 曾朝誠律師
- 被告
- 索蘭朵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孫立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一星期內提出下列資料:
①臺北市政府最新核備索蘭朵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文件。
②系爭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並指明該些土地為第四種商業區土地之證明。
③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全文。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