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52號
- 原告
- 王之道
- 訴訟代理人
- 呂秋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鈞綸律師
- 被告
- 聯合防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支齊
- 訴訟代理人
- 劉師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為命其補繳裁判費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3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乏所據,亦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