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1號
- 原告
- 茂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晶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淵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在新北市○○區○○路593巷7號2樓,此有起訴狀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考,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