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7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訴訟代理人
- 黃詩姍
- 被告
- 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世華
- 被告
- 邱淑明
- 被告
- 邱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邱淑娟「住臺北市○○區○○街125號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前金區市○○路99號2樓之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