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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50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黃柄縉黃媚鵑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50號

原告
李坤賢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被告
永立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純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6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請原告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之必要:㈠、依被告92年5 月18日董事會議紀錄,明載全體出席董事決議聘任原告為副總經理,原告並於92年5 月19日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登記為被告經理人,是原告究竟有無經被告董事會選任為經理人;㈡、若原告有經被告董事會選任為經理人,原告有無向被告表示終止經理人之委任關係;㈢如有,原告於何時向被告為終止之意思表示。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 年6 月24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102 年6 月14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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