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50號
- 原告
- 李坤賢
- 訴訟代理人
- 黃逸仁律師
- 被告
- 永立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純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6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請原告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之必要:㈠、依被告92年5 月18日董事會議紀錄,明載全體出席董事決議聘任原告為副總經理,原告並於92年5 月19日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登記為被告經理人,是原告究竟有無經被告董事會選任為經理人;㈡、若原告有經被告董事會選任為經理人,原告有無向被告表示終止經理人之委任關係;㈢如有,原告於何時向被告為終止之意思表示。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 年6 月24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102 年6 月14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