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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2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郭美杏汪怡君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24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被告
金得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王傳
法定代理人
蘇慧敏
法定代理人
龔永賡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振佑(原名蘇王德)即蘇源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龔永𢊷」之記載,應更正為「龔永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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