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24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濓松
- 訴訟代理人
- 葉健中
- 被告
- 金得宏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王傳
- 法定代理人
- 蘇慧敏
- 法定代理人
- 龔永賡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王振佑(原名蘇王德)即蘇源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龔永𢊷」之記載,應更正為「龔永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