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23號
- 原告
- 光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榮華
- 訴訟代理人
- 許惠峰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明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政杰律師
- 被告
- 亞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景美
- 訴訟代理人
- 朱容辰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明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