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54號
- 原告
- 陳催慶
- 訴訟代理人
- 郭宏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重安律師
- 被告
- 松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裕呈
- 訴訟代理人
- 南雪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復具狀聲請補充鑑定,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經核尚有再行鑑定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