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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5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許純芳林晏如鄭昱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54號

原告
陳催慶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重安律師
被告
松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裕呈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復具狀聲請補充鑑定,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經核尚有再行鑑定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鄭昱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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