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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9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97號

原告
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成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72,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92元,扣除已經繳納500元,尚應繳納1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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