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97號
- 原告
- 麥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憲成
- 訴訟代理人
- 余文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72,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92元,扣除已經繳納500元,尚應繳納1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