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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張瑜鳳林拔群梁夢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41號

上訴人
城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世彬
上訴人
鴻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人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3 萬5,0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0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林拔群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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