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41號
- 上訴人
- 城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世彬
- 上訴人
- 鴻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人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3 萬5,0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0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