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47號原 告 艾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裕德 訴訟代理人 何瑞卿 劉家齊 被 告 名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1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