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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47號

原告
艾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裕德
訴訟代理人
何瑞卿
訴訟代理人
劉家齊
被告
名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1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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