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47號
- 原告
- 艾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裕德
- 訴訟代理人
- 何瑞卿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齊
- 被告
- 名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水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1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