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52號
- 原告
- 陳張信惠
- 訴訟代理人
- 吳尚昆律師
- 被告
- 李玉海
- 訴訟代理人
- 葉秀美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香如律師
- 複代理人
- 藍啟倫
- 複代理人
- 受告知人 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破產管理人
- 李玉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秀美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香如律師
藍啟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零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