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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86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86號

原告
富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珍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彤律師
被告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雲鳳
訴訟代理人
曾維熾
被告
晶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被告
易志杰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沈天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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