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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羅立德
  • 法定代理人
    紀乃維、何麗惠

  • 原告
    都育普
  • 被告
    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敦南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18號原   告 都育普 訴訟代理人 王之穎律師 邱德儒律師 洪維煌律師 徐鈴茱律師 被   告 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乃維 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 被   告 敦南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麗惠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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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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