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18號原 告 都育普 訴訟代理人 王之穎律師 邱德儒律師 洪維煌律師 徐鈴茱律師 被 告 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乃維 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 被 告 敦南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麗惠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