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1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乃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都育普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對第一審為其敗訴判決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該部分為判命上訴人應將敦南通商大樓頂層平台上,如原判決附圖所示A 、B 部分之冷卻水槽;C 、D 、E 、F 、G 、H 部分之衛星碟形盤及底座;I 部分之發電機、底座及鐵圍籬;J 部分之光纖電纜金屬框體拆除。經核上訴人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設置上開設備於敦南通商大樓頂層平台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是上訴人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為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