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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8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83號

原告
安富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豊
被告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張秀雄

      章世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6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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