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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姜悌文林春鈴鄭昱仁

  • 當事人
    耀基生技有限公司梓彤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95號原   告 耀基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 訴訟代理人 沈學斌 被   告 梓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琴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嗣被告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同起訴。而經本院核定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於民國101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6,440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6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一紙在卷足憑。是依據上開法文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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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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