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安碧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91號上 訴 人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碧蓮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8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6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