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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9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91號

原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李靜芬
訴訟代理人
吳宣霆
被告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碧蓮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複代理人
受 告知人 豐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曉菱(原名為葉小綾)

      何德欽

      施麗雅

      何珉漢

      何沄蓉(原名為何俞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一欄受告知人豐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小綾、何德欽、施麗雅之記載,應更正為葉曉菱、何德欽、施麗雅、何珉漢、何沄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年8月24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一欄為受告知人豐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誤載為「葉小綾、何德欽、施麗雅」,應更正為「葉曉菱、何德欽、施麗雅、何珉漢、何沄蓉」,故依首揭規定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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