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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09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薛中興張宇葭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0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百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瑞芳
上訴人
即被告
江修辰(即陳瑛純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馬秀山
訴訟代理人
林蓓珍律師

      林耀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109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5,9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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