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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02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張瑜鳳鄭佾瑩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02號

原告
金真真
被告
漢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琦

      黃杉郎

      李威英

      劉瑋豐原名:劉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而被告公司登記所在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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