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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信託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蘇嘉豐
  • 法定代理人
    吳俊秀、涂育倫

  • 原告
    忠冠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晟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涂毓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48號原   告 忠冠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秀 被   告 晟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育倫 被   告 涂毓庭 上列當事人間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合建契約書」第8條約定以「板橋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顯見兩造間合意管轄約款係屬排他的合意管轄約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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