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04號
- 原告
- 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軒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王延彭)
- 法定代理人
- 泰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簡阿發)
- 法定代理人
-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達夢)
- 法定代理人
-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惠珍)
- 法定代理人
- 宏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賀鳴琴)
- 法定代理人
- 簡阿發
- 訴訟代理人
- 張躍騰律師
- 被告
- 王亞民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源律師
陳尚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22巷12號20樓之3,此有被告所提民事異議狀(見本院卷第3頁)及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9頁)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