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8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80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春宇
被告
宏邦環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鎮球
法定代理人
陳淑英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複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被告
李岳忠(即李鵬之繼承人)
兼訴訟代理人
林靜慧(即李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2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前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並逕送繕本予被告:

㈠遍觀卷附授信合約書,查無被告宏邦環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邦公司)於86年4月21日屆期後應按年息9.65%之固定利率計付利息,並依之作為計付違約金之利率之「約定」。請原告查明大安銀行與被告宏邦公司有無其他之書面約定(例如遲延給付時按遲延時之利率計付之約定)。

㈡如大安銀行與被告宏邦公司間無特別約定,本件即無從依固定利率計算利息與違約金。請:

⒈依大安銀行與合併後之原告銀行自86年4月22日起迄今之基本放款利率,逐一計算自86年4月22日起迄今之利息(實為遲延利息)與違約金(原告101年11月23日補充狀㈣⒈⑴違約金之86/4/22至86/6/4與86/5/31至86/11/29之期間有部分重複)。

⒉再依定期存單、存款、法院分配款、薪資等,逐一列出抵充之金額,及不足受償之金額與違約金。

㈢被告就積欠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時效抗辯,請原告說明:

⒈本件有何中斷時效之事由?

⒉原告於101年4月19日催告被告宏邦公司、邱鎮球及李鵬清償系爭借款債務:

⑴李鵬於100年5月29日死亡,原告仍對李鵬為催告通知,是否合法?

⑵前開催告對各被告是否發生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之效力?

㈣請原告於101年12月17日之言詞辯論期日攜帶:

⒈前開存證信函及郵局送達回執原本到院。

⒉大安銀行及合併後之原告銀行自85年4月22日起迄今之基本放款利率表。

⒊臺灣銀行自85年4月22日起86年4月21日止之基本放款利率表。

請被告宏邦公司、邱鎮球於101年12月19日前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並逕送繕本予原告:

㈠被告宏邦公司、邱鎮球雖為時效抗辯,惟原告已於86年、87年間聲請86年度票字第11414號本票裁定,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86年度執字第12380號、87年度執字第14130號),請:

⒈具體說明聲請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之法律效果?是否不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⒉被告邱鎮球既於101年4月19日收受原告所發存證信函,自86年4月21日清償期之日起算,既未逾15年,則被告宏邦公司、邱鎮球部分之時效是否未完成?

⒊如僅被告林靜慧、李岳忠之時效抗辯有理由,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之應負擔債務是否有所影響?

㈡如收到原告書狀,請一併提出答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