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4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范胡德
- 相對人
- 國金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滄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國金企業有限公司地址「臺北縣板橋市○○路0段000巷0號5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縣板橋市○○路0段000巷0號5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