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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3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32號

原告
勝緁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怡如
訴訟代理人
潘志成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喜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喜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捌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到院,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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